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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記者林慶川/台北報導〕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八十六年間發包台北市天母運動場地質改良工程,廠商未依規定施作一定數量的「地質改良樁」,但仍通過驗收,台北地檢署昨天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前新工處副工程司林醒嵐、助理工程員林聰意及業者陳政平三人。

起訴書指出,此地質改良工程當時由萬宜成營造公司以一億四千萬元得標,因工地內有沼澤及污泥地,依規定必須使用高壓噴射樁,將水泥打入污泥內,來強化土壤承載力。其施工方式,共區分成直徑五十公分及八十公分的兩種地質改良樁,其中直徑五十公分的必須施作十八萬六七四一公尺,總價七五○六萬元,八十公分的是三九七八公尺,總價二六六萬元。

檢方查出,直徑五十公分部分只施作七萬八九三公尺,林醒嵐、林聰意指示廠商不必再按原圖施工,之後由廠商偽填施工地質改良樁的數量,持不實報表向新工處請領工程款,經計算,萬宜成公司共獲取四二三六萬元不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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